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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时间:2019-09-06 09:39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8日,长春市教育局发布公告,就《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建议。

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三县市,下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保障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实现我市招生工作阳光、平安、稳定的目标,长春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7月15日前通过信函、邮件、传真等方式书面反馈长春市教育局。

联系电话: 0431-88785041

传真电话: 0431-82730156

电子信箱: 718436621@qq.com

  附:

《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下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城区内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任何考试方式招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按学区划片招生,学生整体相对就近入学。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等向社会公布,接受各方监督,保证入学机会公平。

(四)坚持积极稳妥推进。招生入学政策调整、学区划分及调整要科学论证,评估风险,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二、入学条件

(一)小学入学条件:截至8月31日,年满6周岁,且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城区小学

(二)初中入学条件:具有城区户籍或具有城区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的毕业生,可入读城区初中

三、入学方式

(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1.划片入学。

各城区结合实际,可以实行单校划片或者多校划片。在教育资源相对均衡的地方,一般实行单校划片;在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择校冲动强烈的地方,要统筹考虑过去学区划分和生源分布等情况,推进多校划片。

划片入学(入:即入校报到;学:即学习期间)应当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当与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即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

不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城区统筹安排入学。

2.九年一贯制、对口直升入学。

实行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原则上除小学毕业生直升本校初中外,不对外招收初中新生。各城区可以按照强弱结合原则,合理调配对口直升的初中和小学。

3.空余学位随机派位入学。

公办学校在招收符合学区内“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外,空余学位可以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4.特殊群体入学。

落实适龄少数民族儿童少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现役军人子女、人民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引进人才子女等入学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港澳台籍子女、华侨子女、外籍人员子女等入学工作。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简化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纳入属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民办学校按照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依法依规招生,积极引导学校采取随机派位方式招生。

四、组织实施

(一)市级相关部门职责

健全由市教育局牵头的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1.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推动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督促指导各城区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2.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布局,保证教育资源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整体相对就近入学需求。负责房屋规划用途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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