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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国家赔偿考点总结

时间:2019-08-28 07:48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中公贵州事业单位招聘网为大家带来2018贵州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国家赔偿考点总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向国家请求的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分类

国家赔偿的分类主要依据是赔偿义务机关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一)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权以及财产权受到侵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中所规定的行为,造成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所承担的责任。

三、国家赔偿的承担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除此以外还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一)侵权人身权的赔偿方式

侵害公民的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最低不少于一千元。

1.人身自由赔偿金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赔偿金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其中,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二)侵权财产权的赔偿方式

对于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一般仅赔偿直接损失。

1.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对于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

3.应当返还的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5.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6. 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赔偿程序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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