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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背考点【民法】合同的消灭(一)(3)

时间:2019-08-16 12:29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三)提存的方法

1、提存人应在交付提存标的物的同时,提交提存书。

2、因提存并非向债权人清偿,因此,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之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负通知义务,提存人可申请法院依有关规定公告送达。

(四)提存的效力

提存的效力,包括提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以及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发生的效力三个方面:

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

(1)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

(2)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提存的不动产或其他物品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人提存账户。标的物提存使债权得到清偿,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归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归于债权人负担。但因提存部门过错造成毁损、灭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赔偿责任。

2.提存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提存部门有保管提存标的物的权利和义务。提存部门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妥善保管提存标的物,以防毁损、变质或灭失。对不宜保存的,提存受领人到期不领取或超过保管期限的提存物品,提存部门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

(2)提存的存款单、有价证券、奖券需要领息、承兑、领奖的,提存部门应当代为承兑或领取,所获得的本金和孳息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按不损害提存受领人利益的原则处理。无法按原用途使用的,应以货币形式存入提存账户。定期存款到期的,原则上按原来期限将本金和利息一并转存。股息红利除用于支付有关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专用账户。

(3)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提存受领人以书面形式向公证处表示抛弃提存受领权的,提存人得取回提存物。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视为未提存,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提存人承担。提存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3.债权人与提存部门之间的效力

(1)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提存费用由提存受领人承担。提存费用包括:提存公证费、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提存受领人未支付提存费用前,提存部门有权留置价值相当的提存标的物。

(3)提存部门未按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条件给付提存标的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提存部门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五、免除

(一)免除的概念

1、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2、免除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其原因如何,在所不问。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债权人对该债权有处分权。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免除行为。

(二)免除的方法

1、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

2、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可以由债权人的代理人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而,一旦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三)免除的效力

1、免除发生债务绝对消灭的效力。因免除使债权消灭,故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担保权等,也同时归于消灭。仅免除部分债务的,债的关系仅部分终止。

六、混同

(一)混同的概念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二)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三)混同的效力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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