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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 ★★★★
1.认定工伤(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2)醉酒或者吸毒。(3)自残或自杀。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的由工伤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3)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6.民事侵权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
(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民事赔偿之诉不影响工伤认定,可兼得,但医疗费用只能支付一次。工伤职工可以分别按照侵权责任法和社会保险法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7.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8.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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