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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宁司法考试刑法必背知识点之二十一:犯罪构成

时间:2019-07-21 00:48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注意:犯罪构成理论是分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思维过程,四要件体系与二阶层体系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分析构成何种具体的犯罪时,要综合考查每一种不同的犯罪所需具备的独特的主客观要件,这种独特的主客观要件就是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概念揭示犯罪的本质与基本特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

2.犯罪构成的特征

性质上具有法定性;内容上具有主客观统一性;与社会危害性具有统一性;是认定犯罪的法律标准。

3.犯罪构成的分类

(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单独犯的构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构成(也称为特殊形态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成。

(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成,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待补充的犯罪构成,也称开放的犯罪构成,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当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只含单一行为、单一主体、单一罪过形式时,便是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要件内容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4.“情节严重”的性质

(1)要求“情节严重”才成立犯罪的,“情节严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例如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的规定。

(2)成立犯罪不要求“情节严重”,这种情形“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或者从重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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