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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学区房毁约后又想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这样判决

时间:2019-06-29 16:5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扬子晚报讯(通讯员 任清敏 记者 于英杰)周某看中一套学区房,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认为学区不好便毁约,后来又想继续履行合同。这时卖家要涨价才出售,周某只愿以原有合同价款购买,双方谈不拢只好打官司。日前,张家港法院审结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买房者单方违约,不予支持。

  2017年11月9日,张家港市民周某委托中介公司购买徐某的学区房,并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周某当日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11月18日,周某以微信聊天的形式向中介公司表示,所购房屋所在的学区不好,他要毁约。11月21日,徐某退还周某定金10万元,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将双方持有的《房屋买卖协议》收回并撕掉。到11月23日,周某向徐某表示,他想继续履行合同。徐某表示,需要涨价才同意出售。今年上半年,周某起诉至法院,认为徐某涨价的行为构成违约且构成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徐某再行返还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退还定金的转账记录及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收回《房屋买卖协议》的事实,可以形成证据链,证实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已于2017年11月21日协商解除。后来,徐某向周某表示需涨价方可再行出售房屋的行为,并不构成单方解除合同或者违约,故依法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形式并不限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为之,也可以通过口头协议等形式为之。合同解除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消灭,会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解除合同应当慎重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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