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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9-06-06 17:11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以下简称《决定》),强调了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明确了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提出了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和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村教育的重要地位,促进农村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提高城市化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要继续把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两基”的巩固提高。努力改善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改善农村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农村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图书的装备水平和使用效率。全面提高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使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小学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2%以下。2010年,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

  2、积极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2010年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农村地区适龄人口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达到70%左右。充分挖掘现有普通高中潜力,改造农村薄弱高中,全省通过扩建、改造和新建等方式,建设一批规模适度的普通高中,努力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满足农民群众子女接受高中教育的需求。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的教育。整合各种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

  3、重视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幼儿教育。今后5年,全省有条件的乡、镇要建成一所示范性幼儿园,发挥其示范和辐射作用。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原则上,各市(州)要集中力量办好一所中等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办好一所集教育服务、职业培训和康复治疗为一体的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要接受低视力、重听、轻度智力残疾等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到2007年,使全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以上。

  4、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切实担负起统筹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纳入工作范畴,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工作;财政部门要为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安排必要的经费;教育和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送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办中小学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鼓励、支持民办中小学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要与城市学生一视同仁。

  5、建立和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省直各单位、各高等学校都要对口支援一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市)的若干所乡村中小学,具体方案由省教育厅商省扶贫办、省民宗委制定。继续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贫困地区学校工程。支援学校要在给予物质支援的同时,积极开展校长和教师的双向交流,帮助农村学校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倡和鼓励城镇居民对农村贫困学生进行“一对一”帮扶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推进城市与农村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城市职业学校面向农村招生的规模,加快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

  二、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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