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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在職中小學教師不得舉辦教育培訓機構

时间:2019-03-06 14:47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原標題:我市出台校外培訓機構辦學標准

  如今,各種校外培訓機構層出不窮,為加強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管理,維護受教育者合法權益,《淮安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管理實施意見》日前印發。“意見”明確,嚴重違法違規失信的組織和個人不得准入,教育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等。

  看點 一

  嚴重失信者

  不得准入

  “意見”明確,審批部門要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舉辦者(社會組織或個人)的資質嚴格審核,特別要認真審查舉辦者的信用狀況,嚴重違法違規失信的組織和個人不得准入﹔在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小學教師(含調研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教育培訓機構。

  師資方面,教育培訓機構應配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結構合理的專兼職教師。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教師資格証或者相應的專業技能資格証,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不得聘請中小學在職教師在校外培訓機構任教。聘任外籍教師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看點 二

  冠名“中心”

  “學校”有限制

  “意見”指出,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具有安全的、能夠滿足教學需要的、相對穩定和獨立的辦學場所。本市范圍內,凡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於200平方米﹔凡冠名為“學校”的校外培訓機構,其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於1500平方米﹔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辦學場地是租賃的,租賃期或使用期不少於3年﹔辦學場所不得為居民住宅、地下室及其它不適合辦學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不得租賃或借用中小學校校舍、場地辦學,注冊地必須與教學場所地址一致,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同一處。

  凡冠名為“中心”的校外培訓機構,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凡冠名為“學校”的校外培訓機構注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看點 三

  教學點面積須達

  150平方米以上

  校外培訓機構在近三個年度年檢合格、辦學規模逐年擴大、財務狀況良好、辦學質量得到社會認可的,可根據需要申請設置教學點。教學點不是獨立法人的教育機構,申請機構需承擔該教學點的一切經濟與法律責任。

  教學點建筑面積須達150平方米以上,其它辦學基本條件與校外培訓機構辦學場所要求一致。在審批區域內增設教學點的,應當向所屬業務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后辦理備案登記。跨縣域設立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的,需到分支機構或培訓點所在地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看點 四

  培訓內容等

  須備案審核

  “意見”指出,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招生簡章和廣告應報審批機關備案,教學點不得單獨發放招生簡章和廣告。

  開展中小學學科培訓的機構,應根據學生所處年級的參訓學科,命名學科類培訓班名稱,培訓班名稱、培訓內容、招生對象、進度安排、上課時間等要報縣級教育部門備案審核,未通過備案審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訓。嚴禁中小學教師引導或強制學生參加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輔導。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以中小學生為參賽對象,以語文、數學、外語等與升學或考試相關的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不得為此類競賽活動提供場地設施、宣傳渠道、考前培訓、考務服務等。

  看點 五

  費用收取應與

  教學安排一致

  教育培訓機構應設立收費公示牌,長期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標准以及退費標准、退費程序等。收取費用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收費時應與家長簽訂收費服務合同,開具收費票據。因培訓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培訓對象退學的,培訓機構應當退還扣除實際發生費用的剩余費用﹔培訓對象提出退學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合同的約定辦理,培訓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退還扣除實際發生費用的剩余費用。

  “意見”還對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的審批管理、黨的建設、內部管理、退出機制以及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責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劉海峰)

(責編:唐璐璐、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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