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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印发《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 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3-06 10:26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兰州新区组织部,省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教育厅,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教育厅

2018年11月14日


 
 

附件:甘肃省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条件标准主要评价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名称分别是: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五至七级。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三条  本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下列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及服务机构的教育教学人才:

(一)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

(二)少年宫(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教育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机构等服务机构。

(三)各类民办学校和社会力量创办的中小学参照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享有申报职称的同等待遇。

第四条  对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中小学实行高级职称单独评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基层范围有效,条件标准另行制定。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的基层教育教学人才也可申报,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五条  中小学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教育教学人才可按特殊人才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高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师德标兵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具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之一的属于品德有问题。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教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专业能力。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体系和专业知识,师德师风高尚,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在教育教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能力。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教育教学经验丰富、能力突出,研究能力强,身心健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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