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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12-05 00:25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苏府〔2002〕5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二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包括城市、建制镇、村庄)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江苏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管理应体现为经济建设服务、统一规划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三条 市、县级市、镇、村庄编制和实施规划,进行规划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苏州市规划委员会是全市规划工作的领导机构,决定全市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战略,协调、决策市域范围内的重大规划事项。

  苏州市城市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苏州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和重大规划决策前的咨询。

  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各区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五条 城镇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镇区、近郊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镇建设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建设区是指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第六条 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乡(包括各级各类开发区、度假区,港区、风景名胜区和独立工矿区等)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 城镇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次编制。苏州市区在总体规划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县级市城区有条件的可编制分区规划;村庄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依托城镇的开发区、度假区、港区、风景名胜区应当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苏州市区、县级市所在城区及其他重点城镇的重要地区应当编制城市设计。

  第八条 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苏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区和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点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重点中心镇和苏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所辖建制镇,由园区管委会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港区、度假区规划由所在市、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应当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苏州市人民政府转报。

  第九条 村庄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苏州市区范围内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报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在所在镇总体规划指导下,对村庄的住宅、公用设施、生产配套设施以及环境的建设作出具体布置。

  第十条 分区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苏州市规划建设区范围内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工业园区70平方公里内分区规划,由园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业园区周边地区规划、苏州新区的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新区管委会共同组织编制,报苏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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