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用零花钱买摩托车
无偿借给朋友使用后
却给自己和家人惹来祸端
这是何故?
案情
15岁时,小明用自己的零花钱自行购买了一辆摩托车,但一直没有进行车辆登记,也未购买交强险。17岁时,小明尚在在读高中,他将摩托车借给了朋友杨某使用。一天,卢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沿星星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柏林超市门前地段驶入道路左侧停车,杨某也无证驾驶着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因刹车不及时,杨某不慎将卢某撞倒致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经过治疗后,便将杨某、摩托车的所有人小明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四被告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害费用合计22427.36元,不足部分按责承担。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卢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杨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本院确定由杨某和小明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自按照50%的比例赔偿卢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杨某按照30%的比例赔偿卢某的余下损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因小明没有支付能力,所以小明的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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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未成年人应对风险能力低
父母要履行好监护职责
监督孩子依法依规使用机动车
不能无证驾驶
亦不能将未投保,未登记的机动车借于他人使用
原标题:《高中生出借摩托车酿事故,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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