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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2018.10.19)

时间:2018-10-21 01:44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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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助力各位考生顺利通过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18年10月19日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

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张某顺手拿起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2.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正确理解是( )。(多选题)

A.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

B.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

C.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D.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

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内容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中公教育解析:《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乙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乙对张某实施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和时间条件。“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甲为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打击,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和防卫目的的要求。虽然将乙打昏在地,但从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强度对比来看,甲并未超出必要限度。所以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张某在乙失去侵害能力时,却侵害乙的生命权,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张某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2.【答案】ABCD。中公教育解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发展。故本题答案选ABCD。

3.【答案】B。中公教育解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本政治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建立在基本政治经济制度上的其他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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