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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
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的通知

教发函〔2012〕3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请将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的函》(黑政函〔2011〕122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转设为哈尔滨广厦学院,学校代码为13306;同时撤销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的建制。哈尔滨广厦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哈尔滨广厦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7500人。

  四、该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哈尔滨商业大学与北京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哈尔滨商业大学与北京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作举办哈尔滨商业大学广厦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性人才,为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哈尔滨广厦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员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哈尔滨广厦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1号,邮编150025。

  第四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适应市场、服务社会,积极更新教育理念,努力构建现代教育平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既具有基础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专科教育为辅,逐步过渡到全部本科教育。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在开展全日制普通教育的同时,发展成人继续教育和各种形式的短期培训。

  办学规模: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2015年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数量控制在7500人。

  第七条 学科门类:以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为主,文学、理学、工学协调发展的专业学科发展布局。

  第八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北科昊月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中科俊泰投资有限公司。学院接受黑龙江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应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学院理事会由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5人。理事长由举办者控股方代表担任;举办者代表出任理事的由举办者推选;教职工代表出任理事的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名单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理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