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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发改法规〔2017〕39号
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令2016年第3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暂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代章)
2017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 省发改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全省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相关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管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具体工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的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商务、卫计、环保、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平台运行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务院关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均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科学分层、分类、分岗,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管理规范,落实保障措施,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体系,保障平台依法平稳运行。主要包括:
(一)交易运行制度和操作规程:交易流程、参与各方守则、交易运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场地及设备管理、档案管理、保密、廉洁自律、责任追究、安全应急、消防、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
(三)服务制度: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期办结、质量承诺等。
第九条 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发布,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外的项目,建设单位决定进入平台交易的,经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同意,可进入平台交易。
各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参照《福建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执行,或根据实际另行制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信息交互和技术共享服务。
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终端覆盖市县,同时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根据交易标的专业特性,选择使用依法建设和运行的电子交易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