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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各区教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3日

  北京市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要求,落实“四个中心”功能战略定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更好教育的需求与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进一步优化本市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2018年开始,在全市实施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期限三年。到期后根据实施效果和需要再行确定。

  第二条 为保障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本着有利于项目规范管理,有利于提升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涉及的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及中小学校。城乡中小学校包括已经实施并需要继续深化建设的城乡一体化学校,城区支持郊区建设的新增优质学校,城区和通州区手拉手的中小学校等。具体名单由市、区教委根据需求共同确定。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实施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的目的是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推进教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调整教育资源供给结构,优化本市城乡教育资源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统筹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第五条 实施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引入优质教育资源,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发展新区对口支持或合作帮扶建设一批优质中小学校,带动区域教育质量提升,统筹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 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方式,主要是积极支持城区优质教育资源通过举办城乡一体化学校、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手拉手合作等形式,到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举办优质学校或辐射带动本区学校发展,整体提升教育质量。

  第七条 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涉及的区域,以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区为主,兼顾朝阳、海淀、丰台等区的农村地区,重点是在新城、重点项目和人才引进密集地区,郊区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地区,以及北京城市副中心等地区。

  第八条 本办法中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中建设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办学、内部管理、学校文化、教育教学、教科研训、课程资源、师资队伍等有关学校内涵发展、质量提升方面的软件建设,涉及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在本项目规定范围内。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由市教委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市教委负责统筹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区教委推进项目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指导区教委实施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安排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局对项目实施中的教师绩效奖励、职称评定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和相关政策支持。市编办负责指导各区编办统筹编制、协调落实学校编制问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导评估。

  第十条 各相关区教委是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区有关部门、有对接关系的区教委和辖区项目学校,确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有关项目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推进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的进度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参照市级相应部门责任分工做好协同配合。

  第十一条 各有关中小学校是项目实施主体,指定专人负责,资源输出学校和输入学校都要积极主动做好对接工作,双方共同制定合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项目预算。资源输出学校根据输入学校的发展需求,从人员、资源、理念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促其不断发展和提升。资源输入学校要通过合作办学或支持,主动谋求学校发展,进一步明确学校发展规划,凝练办学特色,切实提高学校育人质量和办学品质。

  第四章 教育、教学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