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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通知

 

关于采集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通知
沪财会函【2010】16号

各区县财政局会计科(会计中心)、市财政局监督局会计科、市财务会计管理中心:

  财政部最近发布《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开展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信息采集,补充完善会计从业人员信息,夯实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由于本市会计人员数据库部分人员信息无法满足财政部要求,故需补充采集相关信息。现将信息采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为了按财政部要求及时采集上报本市持证人员信息,本市信息采集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0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对本市会计人员系统进行改造,暂停办理所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业务(包括申请、变更、市内和跨省调转等等),各单位补充采集有关信息;

  (二)2010年12月16日起,恢复会计从业资格申请业务,同时,会计人员基础信息表等均执行财办会【2010】18号的规定;

  (三)2011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新要求恢复所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业务。

  二、需补充采集的信息

  (一)境外人员有效身份确认

  根据财政部信息采集要求,对本市持港、澳、台证件或护照的持证人员(具体名单见附件1),需按以下格式用Excel形式进一步确认其有效身份: 姓名    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    所属国家或地区(港、澳、台/外国)    有效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军人证/护照/其他)    有效身份证号   
                        

  其中:

  1. 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持证人员,其“所属国家或地区”为“港、澳、台”;有效身份证件类型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为其本地身份证号。

  2.持外国护照的持证人员,其“所属国家或地区”为“外国”;有效身份证件类型为“护照”,有效身份证件号为其护照号。

  3. 有效身份证件号从左到右所有字符(包括大小写英文字母、半角状态“()”和第一位数字“0”)均必须与有效身份证件一致。

  4.确认身份时,必须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由其本人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并签字。

  (二)最高学历确认

  根据财政部信息采集要求,对本市会计人员系统中“学历(位)”为“硕士”或“博士”的持证人员,需按以下格式用Excel形式进一步确认其学历:

姓名    会计从业资格档案号    学位 (硕士/博士)    最高学历(初中及初中以下/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学制 (全日制/非全日制)    最高学历毕业(授予)院校    最高学历毕业时间    最高学历所学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其它/无)   
                                       

  (三)电子照片确认

  通过2007年以来的信息复核工作,补充采集了大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的电子照片信息,至今仍有2.5万余持证人员虽已完成复核,但无电子照片(具体名单见附件2)。因此对该部分持证人员必须按以下要求补充电子照片:

  1.电子照片格式为JPG。

  2.电子照片文件名为持证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号。其中,持港、澳、台身份证件的持证人员,以其本地身份证号作为电子照片文件名;持护照的外国持证人员,以其护照号作为电子照片文件名。注意有效身份证件号从左到右所有字符(包括大小写英文字母、半角状态“()”和第一位数字“0”)均必须与有效身份证件一致。

  3.每一电子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K。

  4.所有电子照片直接刻录在光盘根目录中。

  (四)“复核中”或“待复核”信息确认

  对处于“复核中”或“待复核”状态的持证人员,应进一步采用各种方式,按《上海市会计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登记表》(见附件3)完成复核包括基础信息变更补充、电子照片采集等全部工作,并于12月1日至31日内录入新系统,完成确认。

  “复核中”或“待复核”人员中市级财税系统持证人员信息采集另行安排。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