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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杨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初31号

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杨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民初31号],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0170000元和利息、复利、罚息(利息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为16665.78元;罚息计算: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复利计算:对上述借款期内的未支付利息16665.78元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收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保税区一期北侧[08国用(04)第000012号]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其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宾路730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天安科技发展大厦1001号、1002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10016015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0210016014号)两套房产折价或其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有权就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对被告杨代华提供抵押的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东环路侨基花园第1座第24层G室(粤房地权证字第C2027847号)的房产折价或其拍卖、变卖后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杨代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624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其他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两个月即视为送达。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杨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与被告广州鸿广贸易有限公司、中食冷冻仓储(广州)有限公司、香港教育协会有限公司、杨代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