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6 06:40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各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芦山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芦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6日
芦山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和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做好芦山县县城规划区外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如有调整,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复的最新标准执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芦山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芦山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外集体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等的,适用本办法。
芦山县县城规划区范围:思延镇草坪村,周村村三角组;芦阳街道以新、旧县城为中心,南至黎明新村新建区域,东至先锋社区山后头组山腰截洪沟,北至芦邛路石刀背沟、旅游环线红岩子棚洞、经开区西区主干道与老芦双路河湾组连接线,西经芦溪沟口至老苗溪场部的区域。本办法适用范围即位于芦山县行政界线内且在上述区域以外的辖区。
第三条 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主体为芦山县人民政府,由芦山县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实施主体;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指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及具有房屋合法权属的产权人。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四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多种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对违反规定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明确风险等级,提出化解风险的具体措施。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林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公告应当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异议反馈的渠道、期限等事项。
第七条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