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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马陵山景区管理处、新沂经济开发区、锡沂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省、徐州市属驻新单位:

《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沂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7日

新沂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徐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修缮、装饰装修房屋以及道路、桥梁、绿化、水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分类处置、全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全过程处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统一设置和监督管理。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市政府已批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装饰装修、物业服务、房屋拆迁等本行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理相关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市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财政、经发、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六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城管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  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用途和处置地点、施工单位与经备案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二)有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机械和设备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按照应急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建筑垃圾的处置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保持工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下列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现场设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核准公示牌,标明运输单位名称、管理要求、清运时间及投诉电话等;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系统,接入“数字城管”管理平台;

(三)工地内距出口50米的范围内设置冲洗设备,并保持出入口50米范围整洁;

(四)建立进出车辆监督制度,驶出工地车辆的车身和车轮应当冲洗干净;

(五)对施工现场产生的建设工程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堆放,建设工程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六)及时回填、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回填或者清运的,落实防尘、防渗、防滑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拆除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企业、其他经营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等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