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5-30 16:13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基〔2021〕4号)《韶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关于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市教〔2023〕26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5)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5年秋季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参加韶关市2025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韶关市户籍初中毕业生及符合报考条件的非韶关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生。往届生不能填报第一、二、三批次的普通高中公办生志愿,不能享受指标到校生政策。
二、招生范围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中招生管理工作的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各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审批地招生,不得跨地市招生。除体育、艺术和小语种3种类型可在本市范围招生外,其他类型自主招生应落实属地招生政策,在规定的属地范围内招生。广东北江中学、韶关市第一中学、韶州中学普通生面向全市招生;韶关市田家炳中学、韶关市张九龄纪念中学、韶关市第五中学、曲江区曲江中学和曲江区第一中学普通生面向市辖三区招生。广东北江实验学校、广东韶关实验中学、韶关市永翔实验中学、韶关市华明实验中学等四所民办普通高中学校面向全市招生。其他县(市)属公办普通高中面向本县域招生。
三、优待政策
(一)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23分。
(二)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及“残疾(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基础上加18分。
(三)其他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子女、丹霞英才卡持卡人子女在同一批次投档时享受同分优先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