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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实验中学章程

 

湖州市吴兴实验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适用原则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及地址

学校名称:湖州市吴兴实验中学(以下简称学校)。

校址:湖州市升山路1000号 。

第三条 学校性质

学校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学校宗旨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立德树人,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用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为湖州吴兴教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吴兴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荐首届董事会和监事;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

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方自愿投入教育,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吴兴区教育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吴兴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校报吴兴区教育局审查批准,举办实施初中及以下的

学历教育。

学校为全日制寄宿制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面向市内外招生。

(一)学校的业务范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已报经审批并领取了办学许可证。

(二)学校的相关收费已报吴兴区物价局、吴兴区财政局审批,

并领取了收费许可证。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权利机构。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批准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罢免、增补董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9人,董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可以是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事,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一位董事行使职权。董事会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