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2-03 13:24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宁事招公告(R)﹝2022﹞22号
为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精神,南京市玄武区教育局所属南京市人民中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名编制内骨干教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市教育局网()、玄武区政府网“玄武教育专题”()、南京市金陵中学网()、南京市人民中学网(#/webTwo/main/index )网站发布,具体招聘岗位、学科(专业)、数量等详见《南京市人民中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热爱教育事业,具备教师的基本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4月30日以后出生),年龄的具体要求以《岗位信息表》中注明的为准,年龄计算方法不变。
5.具备《岗位信息表》中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
6.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苏人社发〔2012〕4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普通高校在读人员;
2.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3.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4.根据江苏省关于特级教师管理的有关规定,截至2022年8月31日前未满约定服务期的江苏省特级教师;
5.其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或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需使用本人邮箱将报名材料以“本人姓名+应聘岗位”命名,发送至邮箱guganzhaopin2021@126.com(提醒: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后若次日没有收到邮箱回复请及时电话联系招聘单位,未联系者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时间:2022年4月25日9:00至4月27日17:00。
2.提交材料:
应聘人员须提交以下报名材料:
(1)《南京市人民中学2022年公开招聘骨干教师应聘报名表》(附件2,提交电子稿)
(2)应聘人员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正反两面);
(3)应聘人员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下载)或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省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国(境)外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4)应聘人员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最高)、教师资格证书、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
(5)应聘人员任职经历证明材料(重点提交岗位需求表中要求的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或年级部管理工作任职经历证明材料);
(6)应聘人员所获区(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设区市及以上骨干教师称号证书及其他代表个人荣誉、业绩的材料(限报10项以内。重点应提交岗位需求表中要求的表彰、竞赛获奖、骨干称号等证明材料,此类证明材料均应提供证书或文件的原件,其他网上名单截图、公示截图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均无效)。
3.有关要求:
(1)应聘人员须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报名,不接受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接受应聘人员补充材料。
(3)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4)所有材料均须提供原件的扫描件(jpg格式)。
(5)同学科不同学段之间不融通(初中、高中除外)。
(6)岗位信息表中凡涉及任职经历计算截止时间至2022年4月30日。
(7)所提交的证书均应在有效期以内。
(二)资格初审
招聘单位根据设置的岗位条件,负责对网上报名的应聘人员进行报考资格初审。
资格初审时间:2022年4月25日至4月28日9:00-16:00。
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时间:2022年4月25日至4月28日9:00-17:00。
资格初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2022年4月25日至4月28日9:00-17:30。
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后须及时到邮箱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初审。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招聘单位陈述申辩。
资格初审通过者参加笔试。资格初审通过人员名单、笔试时间地点及准考证领取办法等具体安排将在南京市人民中学网站公布。
(三)核减(取消)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