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9 18:36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东北新闻网、北斗融媒讯(记者田理)2023年以来,沈阳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振兴新突破、我要当先锋”专项行动,着力强化广告导向监管,全面加大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监管力度,持续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为宣传广告法律知识,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震慑广告违法行为,10月16日,沈阳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十起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一、沈阳某医药有限公司中学堂路分店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店内促销期间,在药房橱窗张贴发布“慢病超低价玄宁买5得6、代文2盒立减10元、倍博特2盒立减30元、洛丁新2盒立减10元”等药品广告宣传单。经核查,“玄宁”“代文”“倍博特”“洛丁新”均系处方药。《广告法》规定,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做广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6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沈阳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推销公司生产的药品,于2022年10月25日在公众号上发布的《红花降低血管的研究》文章中,展示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清宫红药片”药品图片及产品的文字功能介绍等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11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某传媒(辽宁)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发布某医馆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至11月期间,在某媒体代理发布了“沈阳某医馆”医疗广告。广告中使用了“某医馆特色诊疗,股骨头坏死,不手术,不住院。”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发布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4月24日,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没款16695元的行政处罚。
四、沈阳沈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和公众号上,发布了“利用患者手术做广告代言人、利用患者术前、术后效果对比做推荐和证明”的医疗广告宣传内容,该内容超出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超出《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利用患者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7日,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某医疗企业管理(沈阳) 有限公司浑南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违法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起至2023年1月6日期间,在自媒体平台上发布了患者治疗前的描述以及治疗后的照片,暗示对医疗美容效果保证的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发布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违法广告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15日,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1534元的行政处罚。
六、沈阳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的房地产广告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为销售其房地产项目,于2019年11月2日和2019年11月15日发布两条微信公众号推文,于2019年5月和6月发放传单,2020年7月11日发布线上海报。上述时间点发布的广告中,出现了“某学校正式签约沈北教育城名校”、品牌国际双语幼儿园;公立重点名校,打造沈阳首个规模化教育集群。”等内容。上述广告发布时,某学校尚在建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