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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细则(试行)保定教育考试院

发布于:2023-08-03 07:45    阅读次数:

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

 

 

 

 

 

 

河 北 省 教 育 厅

2013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的有关要求和《河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业修习程度的终结性考试,是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的考试。

第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际通行的教育评价制度,是普通高中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普通高中课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反映普通高中学校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是取得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是从事各种社会工作和出国留学的重要文化水平证明。

第五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普通高考考生电子档案的必备内容,是高等学校自主招生、保送、高职高专录取的重要参考,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按照学业水平考试等第成绩择优录取。

第六条  河北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全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河北省普通中等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中考中心”)负责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各设区市、县(市、区)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省、设区市、县(市、区)、学校四级管理,负责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制卷、施考、评卷、考籍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及学校要做好对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研究,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分析与运用,省中考中心编制并公布学业水平考试结果分析报告,充分利用考试信息资源,切实发挥其在学业评价、质量监测、教学反馈和指导等方面的功能。

第八条  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依法治考,严肃考风考纪,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确保学业水平考试顺利实施。

 

第二章   科目设置、考试范围、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第九条  科目设置

学业水平考试设考试科目和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信息技术等10个科目。

考查科目为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研究性学习等科目。其中,通用技术逐步列为考试科目。

第十条  考试范围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以国家制定的各学科课程标准为依据。考试科目的考试范围为各学科必修模块的内容。其中,物理、化学两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学生在选修Ⅰ中所修2学分对应的任一模块的内容;思想政治科目考试内容还包括民族团结教育全国统编教材的教学内容,且分值不低于思想政治科目总分的15%。

第十一条  考试形式和评价标准

考试科目均采取闭卷的考试方式,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发布考生成绩,其中信息技术实行无纸化考试,英语含听力测试。考查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发布考生成绩。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实行等第制分科目报告的办法。考试科目分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第,C及其以上等第为合格等第,D等第为不合格等第。考查科目分Y(合格)、N(不合格)两个等第。考生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重复报考同一科目,该科目成绩按取得的最高等第记录。

 

 

第三章   考籍建立与报名

 

第十二条  考籍建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取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1.具有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和外国学生);

2.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其他达到初中毕业水平的社会人员。

(二)普通高中在校生可以在高中一年级第二学期申请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学生首次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时间为高中二年级第一学期。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时同时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考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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