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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01民再5号
万鹏程、广州市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黎馨远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旭日教育培训中心、万鹏程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再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再审申请人黎馨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六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