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学前教育 >
《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印发

 

置家网消息,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办法指出,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儿童比例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在园儿童总数的85%。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居民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学前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提高民生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学前教育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与教育。

第三条 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学体制。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尊重儿童人格,保障儿童权利,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行科学保育教育,促进儿童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条 学前教育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的领导,在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经费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建立学前教育健康发展保障机制,加强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大经费支持和统筹力度,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山区和残疾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落实学前教育经费,办好公办幼儿园,扶持创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

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责任,负责办好乡镇中心园和村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对本辖区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安全、卫生和周边环境治理,采取多种形式保障辖区内学龄前儿童接受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学前教育常规监管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局主管本市学前教育工作,负责贯彻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实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教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学前教育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

妇联、工会等组织应当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把学前教育作为督导重点,建立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加强对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幼儿园建设等方面的督导检查。

第六条 健全学前教育责任分担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并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由政府(管委会)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解决学前教育问题。

第七条 对在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教育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幼儿园规划建设坚持优先安排、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