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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文件
浦教基〔2018〕11号
关于印发《2018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
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教育署,各幼儿园:
现将《2018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2018年3月28日
2018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制订2018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建面向适龄儿童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2018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
二、招生原则
(一)信息公开,操作公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招生原则,主动向社会公开招生信息。2018学年向社会公开的幼儿园招生信息主要有:(1)2018学年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实施细则。(2)浦东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招生范围、办学等级和收费标准。(3)浦东新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监督电话。相关招生信息将在浦东新区教育门户网站及浦东新区学前教育网站进行公布。
(二)相对就近,免试入园。浦东新区2018学年幼儿园招生工作应遵循“相对就近,免试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过程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或考试,不得以所谓的测试成绩选拔和录取幼儿。
(三)规范管理,严格监督。各级各类幼儿园必须优先满足对口地段内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的入园需求;必须严格根据相关政策组织招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招生管理
(一)招生对象
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年满3周岁,身体健康(无慢性传染病)、智力正常、可正常参加集体活动、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可到幼儿园报名或登记。
1、户籍与房产一致,按本区常住户籍对口入园的适龄儿童:须持有2018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户籍和相对应的住宅类房产证。户主须是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儿童本人是户主的,需提供儿童本人或父母为产权人的房产证,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园,符合政策的二孩除外。部分入园矛盾特别突出的地区,试行按照适龄儿童户籍迁入时间先后排序,超额部分作统筹安排。
2、本区户籍,因人户分离需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入园的适龄儿童:须持有2018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户籍和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房屋产权人须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须待区域内户籍与房产一致的儿童安排后,视幼儿园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园。一套住房原则上3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儿童入园,符合政策的二孩除外。
本市户籍持有招生区域内经适房或廉租房证明的适龄儿童参照办理。
3、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居住证上的居住地址在本区)且满标准积分的适龄儿童:持有2018年4月30日前办理的招生区域内住宅类房产证的(房屋产权人须是父母或儿童本人,并共同或单独拥有全部产权),须待区域内有本区户籍和房产的儿童安排后,视幼儿园招生情况,按房产证地址就近安排入园。无房产证的,在本区有合法居住证明的,按实际居住地址,视幼儿园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园。
4、动迁户适龄儿童:因动迁原因,户籍暂没有迁入的,在动迁安置地配套学校具备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凭动迁安置协议书地址安排入园。在本区有合法居住证明的,按实际居住地址,视幼儿园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园。
5、本市外区县户籍,在招生区域内有合法居住证明的适龄儿童:按实际居住地址,视幼儿园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园。
6、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香港、澳门、台湾儿童须凭身份证明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外籍儿童须持外国护照和《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按实际居住地址,视幼儿园招生情况,统筹安排入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