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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政治:黑龙江省规范民办教育机构 新设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黑龙江中公教育为各位考生提供2018年黑龙江时事政治信息:黑龙江省规范民办教育机构 新设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具体内容如下供大家阅读。
原标题:不能留作业,放学不超20时30分
26日,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公开征求意见。《标准(试行)》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
不得用居民住宅开办教育培训机构
《标准(试行)》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的授课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必须取得相应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车库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儿童用房不得超过3层,针对小学生培训用房不宜超过4层,中学生的培训用房不宜超过5层。
严禁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前培训
鼓励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学科类培训强化应试、超标、超前培训。
面向中小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进度,同时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学前教育阶段的学科培训不得实施小学化教育。
民办教育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时30分,不得留作业。
不得一次性收取3个月以上课时费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教学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教学点所在县(区)级教育部门审批;营利性培训机构设立教学点,还应当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分公司登记手续。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周雪莉)
原标题:黑龙江省规范民办教育机构 新设置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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