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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丽莎和上诉人乐清丰裕优选教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上诉人商瑞等人以及原审被告广东喜周教育有限公司、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徐喜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01民辖终1361-1412号

毛丽莎:

    本院受理你和上诉人乐清丰裕优选教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上诉人商瑞等人以及原审被告广东喜周教育有限公司、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徐喜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列案中,因你下落不明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辖终1361-1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毛丽莎和上诉人乐清丰裕优选教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上诉人商瑞等人以及原审被告广东喜周教育有限公司、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徐喜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

毛丽莎和上诉人乐清丰裕优选教育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上诉人商瑞等人以及原审被告广东喜周教育有限公司、广东省曙光西周少儿教育研究院、徐喜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