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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能力评估(民政行业标准)

 

ICS 03 080 01

备案号: MZ2009-T-034-2009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01-2013

老年人能力评估

Ability assessment for older adults

2013-08- 29发布

2013-10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发布

目次

目次 I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评估对象 2

4 评估指标 2

5 评估实施 2

6 评估结果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6

附录B 资料性目录 老年人能力分级结果判定卡 14

附录C 资料性目录 简易智能状态速检表 15

参考文献 1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严重,为了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的需求,编写组在参考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老年人能力评估工具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标准的制定为老年人能力评估提供统一、规范和可操作的评估工具,科学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作为政府制定养老政策,以及为老年人提供适宜养老服务的依据。

老年人能力评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评估对象、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及评估结果。

本标准适用于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老年人older adults

60周岁及以上者。

2.2

能力ability

个体顺利完成某一活动所必需的主观条件。

2.3

日常生活活动activity of daily living

个体为独立生活而每天必须反复进行的、最基本的、具有共同性的身体动作群,即进行衣、食、住、行、个人卫生等日常活动的基本动作和技巧。

2.4

精神状态mental status

个体在认知功能、行为、情绪等方面的外在表现。

2.5

感知觉与沟通sensory and communication

个体在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等方面的主观条件。

2.6

社会参与 social involvement

个体与周围人群和环境的联系与交流状况。

3 评估对象

需要接受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4 评估指标

4.1 一级指标共4个,包括日常生活活动、精神状态、感知觉与沟通、社会参与。

4.2 二级指标共22个,参见表1。日常生活活动采用Barthel指数分级1)进行评定,包括10个二级指标;精神状态包括3个二级指标;感知觉与沟通包括4个二级指标;社会参与采用“成人智残评定量表”进行评定,包括5个二级指标。各项指标的评分标准参见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表”。

表1 老年人能力评估指标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日常生活活动

 

进食、洗澡、修饰、穿衣、大便控制、小便控制、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

 

精神状态

 

认知功能、攻击行为、抑郁症状

 

感知觉与沟通

 

意识水平、视力、听力、沟通交流

 

社会参与

 

生活能力、工作能力、时间/空间定向、人物定向、社会交往能力

 

5 评估实施

5.1 评估环境

评估环境应安静、宽敞、光线明亮,至少有一把椅子和4-5个台阶,以供评估使用。

5.2 评估时间

在申请人提出申请的30日内完成评估。对评估结果有疑问者,在提出复评申请的7日内进行再次评定。

5.3 评估提供方

5.3.1 评估机构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资格认证或委托,负责委派或指定评估员对老年人进行评估。

5.3.2 评估员应为经过专门培训并获得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员,受评估机构的委派,对老年人进行评估。

5.4 评估方法

5.4.1 评估员应佩戴资格证,在指定地点对老年人进行评估,每次评估应由两名评估员同时进行。

1.1.1 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主要照顾者,按照附录A“老年人能力评估表”进行逐项评估,并填写每个二级指标的评分。

5.4.2 评估员根据各个一级指标的分级标准,确定各一级指标的分级,填写在“老年人能力评估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