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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6期】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昆政发〔201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是指各种社会力量以捐赠、出资、投资、合作等方式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改革开放以来,作为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主要形式的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形成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学历教育到非学历教育,层次类型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发展局面,有效增加了教育服务供给,为推动教育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81号)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昆明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支持和规范昆明市社会力量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促进教育现代化;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以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完善符合昆明市实际的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昆明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实现云南“三个定位”发展目标,奋力开创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新局面提供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

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首要位置,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格局,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分类管理,公益导向。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优化环境,综合施策。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政策,加大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依法管理,规范办学。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依法履职,规范办学秩序,全面提高民办教育治理水平,提升办学质量。

上下联动,协同推进。鼓励改革创新推动发展,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相结合,共同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加快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中小学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云办发〔2017〕5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向当地民办学校选派党组织负责人、党建工作指导员等制度,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全面提升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水平,有效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和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重要条件和督查、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纳入民办学校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