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14 18:38 | 来源:网络整理 | 作者:采集插件 | 点击:次
川教督委办〔2018〕6号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各高等学校: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简称《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填补了我省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空白,是我省教育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已全面进入法治轨道,为推进新时期教育督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对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在保持与国家教育督导制度统一的基础上,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教育监管的要求,吸收了我省教育综合改革发展成果和教育督导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教育督导工作面临的问题,通过地方教育督导立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和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的监督,确保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到位,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条例》确定了督政、督学、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对教育督导的范围、职能、内容、实施、结果运用和督学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教育督导是教育治理的重要方式,《条例》的实施,必将为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宣传
各地各校要将《条例》的学习和宣传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统筹做好学习和宣传部署工作。教育系统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贯彻执行。各地要在全面、准确理解《条例》内容的基础之上,通过集中培训、讨论交流、撰写文章等多种形式,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手段,面向有关部门、学校和督学做好讲解宣传工作。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切实落实《条例》的规定,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教育质量提升。通过学习宣传,政府相关领导、有关部门、学校和全体督学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切实做到对《条例》学懂悟透,自觉遵守践行,依法保障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落实,使《条例》成为推动教育科学发展,推动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有力助推器。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是教育督导的法制保障,各地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完善教育督导体制,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全面落实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的法定职责,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切实抓好督导工作的落实。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着力抓好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建设,完善条件保障,确保教育督导机构在政府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增强教育督导权威性。要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教育督导机构必须合理配置工作人员和专职督学,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适当的兼职督学,建立专业专家库,加强对督学和专家的培训管理,保证督导工作正常开展。要全面完善教育督导体系,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机制,督促各地政府落实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健全完善督学责任区和挂牌督导制度建设,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建立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开展对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评估监测,为改进教育教学提供科学依据。要严格教育督导评估程序,做到督导事项公布,督导过程公平、公正,督导结果公开,督导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要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按照《条例》规定,及时发布督导报告,适时开展督导约谈、问责。各地要将督导结果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人民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督导工作情况。
各地各校要及时总结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反映出的问题和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吴毅,联系电话:028-86110490
附件: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7日
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
(2018年7月26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