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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台《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8-08-26
目前,上海市在园儿童中,外来农民工同住子女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且主要集中在城郊结合部和郊区。为解决农民工照看同住子女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参加工作,同时为了使农民工子女学前儿童避免因缺乏照看或照看不当而面临溺水、窒息等安全隐患,能够与本市学前儿童一样接受良好的学前教育、健康快乐地成长,上海市教委、市农委、市人事局近日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本市农民工同住子女学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农民工同住子女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满足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一、《意见》明确了农民工同住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设点布局原则
《意见》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深入街道乡镇调查了解当地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人数情况,与街道乡镇政府共同商议解决这些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措施。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街道乡镇政府根据当地幼儿园布局情况和适龄农民工同住子女的人数,确认有无开设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幼儿园需要,并规划好幼儿园的设点布局。要从解决幼儿入园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为农民工子女幼儿入园积极创造条件,可以采取包括挖掘现有幼儿园潜力、开设新的幼儿园、提供原有的空置校园舍举办幼儿园在内的各种措施,解决这一问题。
二、《意见》明确了对以招收农民工子女为主的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工作
(一)规范设置与审批办法
为使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幼儿园达到规定设置标准,上海市教委制订了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民办三级幼儿园设立的基本条件》,对举办者,幼儿园设置区域、园舍和设施设备,幼儿园的保教人员,幼儿园培养目标、课程教育方案、保教工作计划、章程、注册资金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意见》规定,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区县民办三级幼儿园具体操作办法。中心城区原则上不设立专门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的幼儿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时应对现有未经审批的以招收农民工同住子女为主的幼儿园的办园情况进行排查,根据办学条件分别予以同意申报审批或整顿关闭等处置。未经申报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二)加强管理、指导与服务
《意见》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卫生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三级幼儿园教养工作的管理、指导与服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实际,依法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规范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培训与提高应纳入区县教育部门管理计划。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园长的任命或变更进行核准。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办园设备、设施与玩教具的配置上给予必要的支持。要严格对幼儿园管理费、伙食费的管理,民办幼儿园管理费标准应按成本确定,报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专款专用,对克扣与挪用幼儿伙食费的情况应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民办幼儿园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医疗保健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和监测。
区县教育部门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或附近公办幼儿园承担本地区民办幼儿园教养工作的辅导任务。有3所以上民办幼儿园的区县教育部门可聘请身体健康,有学前教育经验的教师或退休人员为辅导老师,加强教养工作的巡回指导。
(三)建立监管与退出机制
《意见》规定,区县教育、教育督导部门应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幼儿园实施年检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其提高办学质量。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幼儿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对在一定期限内依然不合格的,应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处理。停办的幼儿园应妥善安置在园幼儿,落实其继续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对办园成绩显著的民办幼儿园,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责任编辑 薛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