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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场地面积要求降低分支机构200平方米即可
2培训内容、招生对象未审核备案的不得开班
3严禁在居民住宅、地下室、过道和危房办学
文/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廖济堂
9月5日、16日,《江南都市报》率先报道了南昌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将有新标准,校外培训市场将迎来变革。
如今,靴子落地。10月30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南昌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已正式印发。该标准自今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31日。原相关设置标准同时废止。
办学标准
管理队伍
校长年龄一般不超70周岁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且应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同时,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还要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此外,要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师资队伍
专职教师不得少于一半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2,培训机构分支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其网站及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学场所
严禁选用居民住宅办学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严禁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过道和危房等作为办学场所,且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楼层一般不超过5层。
班级备案
培训内容上课时间要备案
学科类培训机构班级命名设置等信息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格式为“学段+年级+学科”培训班。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教育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机构审批
跨县(区)设教学点须审批
经审批部门备案批准,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可以在法人所在行政区内设立教学点;跨县(区)设立教学点的须到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教学点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除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达到相应信用等级外,其拟设立的教学点应当具有以下条件: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配备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任职条件参照主要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执行;配备能够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
场地面积
分支机构面积不少于200m2
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在场地面积上,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80平方米,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教学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全日制寄宿学员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参照民办中小学设置标准,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并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
影响分析
一批办学机构有望获合法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