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13 18:43 | 来源:墨客学术 | 作者:墨客学术 |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依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河北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北体育学院,学校代码为4113011236。办学层次为本科,办学类型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现有学府路、正定新区两个校区,学府路校区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82号,正定新区校区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正定新区恒阳路61号。
1984年4月,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河北体育学院在河北师范学院体育系整建制基础上筹建并开始招生。学校隶属于河北省体育局,是河北省唯一一所独立建制的本科体育专业院校。学校设有13个教学单位,17个本科专业。现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5个,河北省重点发展学科4个。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河北省的文件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制定,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工作;招生考试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整个过程实施监督。学院未授权或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活动。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五条 招生条件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河北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六条 运动人体科学专业、运动康复专业选考科目为物理;其他专业不限制选考科目。
第七条 凡报考舞蹈表演专业的考生,男性身高172CM(含)以上,女性身高162CM(含)以上。
第八条 学院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院的公共外语课以英语教学为主。
第九条 体检工作及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规定执行。患有如下疾病的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院2025年招生计划以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结果为准,学院不预留计划。体育单招不列分省计划。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在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原则及办法如下:
1.普通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