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学前教育 >
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广大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宁波工程学院。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1058;浙江省代码0028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证书: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宁波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符合国外合作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同时授予合作院校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地址:风华校区—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翠柏校区—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89号;杭州湾校区—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769号,其中机械工程学院/杭州湾汽车学院各专业录取的学生4年全部在杭州湾校区就读。

第九条 学校简介:宁波工程学院是由宁波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创办于1983年,是原联邦德国援建我国的四所应用型高校之一。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与建设国内一流应用型大学办学目标,积极探索地方应用型本科院校特色发展之路。2010年入选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首批实施高校,2015年成为浙江省应用型建设试点示范高校,2016年入选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首批建设高校。学校探索实施“科教产教双融合”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具有应用研究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3个,国家级特色专业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8个,通过国际专业认证专业11个。学校曾获多项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等重大奖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相关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10980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录取原则: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体制。学校志愿投档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录取政策,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

1.学校在浙江省实行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宁波工程学院2021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2.学校2021年招收浙江省专升本学生按照《浙江省2021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培养的专升本学生分别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和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3.学校2021年招收高职单考单招本科生按照《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中职与应用型本科一体化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4.学校2021年继续与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合作,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的招生工作,具体按《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工作的通知》执行。四年制高职试点专业学生在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就读。

5.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对实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新高考改革省份”)设定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满足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报相关专业(类)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