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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三条 新疆大学分校本部(乌鲁木齐市胜利路666号)、北校区(乌鲁木齐市西北路134号)和南校区(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三个校区。

第四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学校成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区部共建”高校。2012年,学校被列为国家“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作”建设高校(“一省一校”)。2017年,进入全国首批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行列。2018年,列入“部省合建”高校行列。

第五条 新疆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新疆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新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的学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新疆大学颁发,盖新疆大学和西安交通大学印章,同时标注为两校联合培养。本科生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取得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辅修(双学位)专业毕业论文答辩合格,且可获得主修专业学士证书的,在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上加注辅修专业学位信息。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思想政治表现、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七条 新疆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本科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5年)。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列》精神,加强对高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高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新疆大学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本科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在招生监察领导小组的监督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专业加试

第十条 新疆大学从2019级本科生开始,试点开展本科专业大类招生与培养改革。主要有:“中国语言文学类”(0501)、“新闻传播学类”(0503)、“工商管理类”(1202)、“设计学类”(1305)、“机械类”(0802)。

第十一条 2019年新疆大学大类招生与培养的专业有:“中国语言文学类”(0501),涵盖汉语言文学(050101)、汉语言(050102)、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050104);“新闻传播学类”(0503),涵盖新闻学(050301)和广告学(050303);“工商管理类”(1202),涵盖工商管理(120201K)和市场营销(120202);“设计学类”(1305),涵盖视觉传达设计(130502)、产品设计(130504)和服装与服饰设计(130505);机械类(0802),涵盖机械工程(080201)、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203)、工业设计(080205)。

第十二条 新疆大学2019年招生计划及专业按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凡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美术类专业考试统考(或联考),取得美术类专业统考(或联考)考试本科合格证后方可报考。

第十四条 凡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如考生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考生还需参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员体育专项测试且须成绩合格。报考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的考生,需申请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五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一批次(对于本科录取批次合并为“本科批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照本科批次招生录取)。

第十六条 新疆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