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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发展的路径
按照评价目的不同,一般认为教育评价主要包括终结性评价、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这种评价划分法主要适用于课程与教学评价。然而面向21世纪广泛而深刻的教育变革,教育质量需要在过程中发展改进,需要在过程中调动当事者的积极方面和内在动力,这就需要赋权,以激发人的内在活力。[7]学前教育质量评价面向机构、项目、班级、教育过程、教师、儿童等,评价更具有综合性。随着各国对学前教育质量促进的日益重视,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形成了四种主要路径:一是基于托幼机构准入,办学条件许可及相应政府财政支持的条件性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二是政府、基金会等拨款依据的终结性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特别是质量成效的研究;三是基于质量改进、促进质量提升的基于过程的形成性质量评价;四是为了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教师自主专业发展的使能性质量评价。
(一)基于准入的条件性学前教育质量评价
学前教育机构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举办?这是最低学前教育质量的前置性条件,并不是所有的学前教育都是正向的、促进儿童发展的,近年来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学前教育机构准入条件或资质标准。以市场原理制定学前教育政策闻名的美国自俄克拉荷马州推出首个质量评定与推进体系(Quality Rating and Improvement System,QRIS)以来,已有40多个州建立了托幼机构“质量评定与推进体系”,各州政府与有关组织还推动建立了一个全国性的学习合作网络(QRIS National Learning Networks),通过提供信息、学习机会,为各州提供技术支持,从而使其能更好地使用QRIS体系,评估各州的托幼机构准入及质量改进。州立QRIS评估系统适用机构广泛,主要包括:保育中心机构、有执照的家庭办的托儿机构、学龄儿童机构、托儿机构、Head Start/Early Head Start等。各州政府一般把托幼机构质量等级评定体系与办园许可、财政性经费补助、政府性项目的竞标资质(如联邦政府针对贫困儿童的Head Start项目,州政府的针对4岁儿童的Pre-k项目)等早期保育教育政策建立联接,以推进各类托幼机构的条件质量。大量研究表明,美国各州的QRIS体系在规范托幼机构管理、促进机构专业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5]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澳大利亚开始建立儿童照顾质量保障体系(Child Care Quality Assurance,CCQA),并于2012年成立了澳大利亚儿童教育和保育质量局(Australian Children's Education & Care Quality Authority,ACECQA),全面负责0~13岁儿童的教育和保育质量的监测、评估、认证。澳大利亚颁布的《早期儿童保育和教育国家质量标准》包含七个质量领域,每个领域包含若干条标准,每条标准包含若干质量要素/指标;每条指标采用5点等级评分(从1分到5分,代表质量由低到高)。不同等级的托幼机构需要接受评估的频率不同:(1)对于不合格的,随时会被抽检,评估仍然不合格则可能会被制裁或关闭;(2)对于营业许可,作为过渡等级,一年内新开办机构3~6个月评估1次,以后每年至少评估1次;(3)对于合格等次,每2年进行1次完整评估;(4)对于良好等次,每3年进行1次完整评估;(5)对于卓越等次,需自主申请并由专业机构评估和认证,每3年进行1次完整的评估。[6]这是条件质量更有效的评价方式。
南非共和国社会服务部颁布了《早期儿童发展服务纲要指南》。该指南规定了儿童早期发展机构的最低质量标准,达到该标准方可在省级社会发展部门注册,并获得额外的补贴。该标准内容包括:(1)园舍与设备标准,包括建筑物、室内外空间、活动场地、设施设备、玩具材料、厨房条件、清洁条件;(2)健康、安全与营养标准,包括饮食健康、接送安全、疾病防治、预防中毒等;(3)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标准,包括园长管理资质、日常运行制度、工作人员资质、教师工作基本标准等。尽管该标准要求不高且不完善,但它代表了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基本状况,能够依据自己的国情制定前置条件标准,保证最低质量的举措值得肯定。[6]
上述可以看出,基于准入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就是根据行业必不可少的最低标准首先对托幼机构规定准办或不予准办的许可鉴定,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各标准维度中项目指标作出判断和区分,作为政府或基金会拨款、奖励或处罚的依据。基于准入或前置的条件性学前教育质量评价在托幼机构评价中通常以等级评价进行,如分为“优秀”或“卓越”“良好”“合格”“准办”或“许可”“不予准办”等。我国有不少省份也实行幼儿园等级制度管理,作为收费和考核部门工作业绩的依据。
(二)基于效应的结果性学前教育质量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