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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未保法来了,学校如何落地

时间:2021-07-14 17:30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新未保法来了,学校如何落地

■本期关注:落实未保法

访谈嘉宾

申素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教育立法研究基地(教育部政法司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建)主任

佟丽华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苑宁宁 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副主任

张善根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6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正式施行。自1991年未保法出台以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本次未保法是一次系统性修订,对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新问题、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初步构建起了具有我国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体制机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作为落实未保法的重要举措,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于6月1日正式颁布。

当前对完善学校保护制度、落实学校保护职责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面对学生欺凌、防范性侵等热点难点问题,学校落地的路径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了4位专家。

学校保护的职责更精准和丰富

记者:此次未保法是一次大修,对于学校保护提出了哪些新要求?有哪些亮点?

申素平:学校在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新修订的未保法一大亮点是回应了校园欺凌、性侵害和性骚扰等侵害未成年学生权利的热点问题。另一个亮点是强化了学校的校园安全保护责任,要求学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从保障校舍设施安全、保障集体活动安全、保障校车安全、制定紧急预案和组织演练等方面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张善根:此次未保法对学校提出了很多新要求,拓展了保护主体的范围,不仅包括幼儿园和学校,还扩展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回应了社会关切,增加了学生欺凌、防范性侵和性骚扰、预防网络沉迷等条款,保护内容更全面。增强了可操作性,对学校保护的要求更高,承载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更多功能。

苑宁宁:我补充两点,第一,未保法对学校保护的理念进行了比较大的重塑,在界定学校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方面更精准和丰满。所有的调整围绕学校保护的两个核心职责——育人和安全保障来展开。就育人而言,学校不仅要进行文化知识教育,还要提供满足其健康成长需要的其他教育,如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强调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锻炼的权利,避免加重学业负担;对保障重点未成年人如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行为异常或学习困难的学生的受教育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就社会各界关注的校园安全而言,未保法坚持校园安全风险零容忍,从建立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和处理机制、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第二,进一步厘清了家校双方的责任边界。未保法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且为防治监护疏忽作了一系列针对性要求。这些义务并不会因学生在家庭还是学校而改变。拿防溺水来说,第十八条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提高户外安全保护意识,避免未成年人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换言之,在防溺水上,父母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更多的是提醒、教育义务。监护职责的细化,避免了家校合作中因职责不清而引发矛盾。

明确学生欺凌的法律依据,处置校园性侵有新制度

记者:未保法对学校防治学生欺凌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学校如何强化落实?

苑宁宁:未保法对学生欺凌的定义与我们的传统理解存在差异——不强调反复和持续,只要满足“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对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三个条件,都属于学生欺凌,为实践中界定和认定学生欺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如何认定学生欺凌提出了一个新要求——通知双方父母参与认定和处理,换言之,要给予其充分陈述理由的权利;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要及时报告,“什么是严重的欺凌行为”不应做扩大解释,是不是重伤或死亡才需报告?这不是法律的本意。根据实践中掌握的情况来看,只要构成轻微伤以上、达到违法程度,双方父母没有及时取得和解与谅解,就算严重欺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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