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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要判刑

时间:2019-09-05 00:5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原標題:高考等4類考試作弊屬犯罪

本報北京9月3日電(記者王亦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發布《關於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規定,在高考、研究生考試以及司法考試等4大類“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解釋》自9月4日起實施。

《解釋》明確了下列4類考試屬於“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師資格考試、執業藥師職業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等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組織的國家考試。

《解釋》明確了組織考試作弊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准。大致涉及六個方面:一是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這三類考試中組織作弊的。二是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三是考試工作人員違背所承擔的職責組織考試作弊,主觀惡性更大。四是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作弊的,危害十分嚴重。五是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六是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責編:何淼、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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