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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省考招警考试公安专业科目: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况汇总(2)

时间:2019-08-31 08:04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四、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武器使用后果

1.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2.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3.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考题巩固】(判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之前,一定要先进行警告。( )

【答案】B。解析: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一定”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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