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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春季北京西城区第一次教资认定公告

时间:2019-07-18 20:28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2019年春季北京西城区第一次教资认定公告

 2019-03-22 10:10 北京教师网 [您的教师考试网]

2019年春季北京西城区第一次教资认定公告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的统一部署,为做好西城区2019年春季第一次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一)西城区受理范围

1.西城区户籍的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

2.持有西城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注册地在西城的)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西城区户籍的在读专升本学生;

4.西城区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研究生以及在读专升本学生;

5.持有西城区有效期内港澳台居住证、在本市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港澳台居民;

6.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三)应当具备《教师法》及《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相应学历。

具体如下: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应当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取得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

(六)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体检中心体检合格。

二、工作安排

按照管理权限,西城区教育委员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本次受理采用申请人 “网上报名——现场受理” 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网上报名:

1.网报时间:3月25日至29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00—24:00;

2.报名网址:;

3.网报入口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

4.网报时确认点应选择“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春季第一次认定报名确认点”;

(二)现场受理

1.受理时间:3月26日至30日(周二至周六)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4:00。

2.受理地点: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八楼会议室(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5号)。联系电话:66560878。

3.发放领取教师资格证书相关通知或回执

现场受理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应领取《教师资格证书领取回执》,并按照回执指定时间到北京市西城区教育委员会(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165号)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和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三)申请教师资格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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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要注意事项

网上报名为预报名,所有报名信息以申请人现场受理时提供的真实证明材料为准,经审核后方可完成申请。

1.申请人在网报时填写各类信息务必要真实准确,因信息填报不真实不准确致使无法完成教师资格认定的,其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申请人应在《个人承诺书》中做出真实无误的承诺,承诺如与事实不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对申请人做出“撤销教师资格、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或“丧失教师资格,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个人承诺书》可在网报界面下载打印,申请人本人签字后扫描或拍照,在填写报名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图片即可。

三、现场受理需提交的有关材料

以下需现场提交的材料如何准备请参看《附件: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材料准备须知》

(一)身份证

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必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提交代办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需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委托代办不能超过5人。

(二)照片

提交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一寸证件照片一张(与网报上传照片为同一底版)

(三)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

1.本市户籍社会人员(含在职、待业人员)需提供申请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提交《居民户口簿》户主页与个人页的复印件;

本市集体户口的,需提交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提供集体户口簿中本人户籍页原件,提交本人户籍页复印件;

2.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北京市居住证》原件,提交其复印件;

3.本市户籍就读于外省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提供材料同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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