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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剛性標准出爐藝體培訓機構不得輔導文化課程

时间:2019-07-02 03:23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原標題:居民住宅不得作為培訓機構場所 藝體培訓機構不得輔導文化課程

  治理整改校外培訓機構,是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外負擔的關鍵環節。日前,我市下發了《揚州市民辦非學歷教育機構許可管理工作指導意見》(下稱“意見”),為下一步整改明確了具體的實施標准。

  場地標准

  居民住宅不得作為辦學場所

  “意見”首次明確了11條辦學場所條件的剛性標准。具體要求包括:

  不得租用或借用公辦中小學場地辦學﹔租賃場地的,須簽訂租賃合同﹔辦學場所必須適合辦學,應當具有安全性、獨立性和相對穩定性,能夠滿足教學需要﹔辦學場所不得為居民住宅、工業建筑、半地下室、地下室和其他不適合辦學或有安全隱患的場地﹔辦學場所必須有消防合格証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當採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時,兒童(培訓對象不滿14周歲)用房不得超過3層﹔辦學場所應當設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安裝監控、配備安全防衛器材,確保不擁擠,易疏散﹔教室和辦公室應設在同一處﹔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教學用房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舉辦冠名為“中心”的教育培訓機構同一處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於300平方米,其中教學用房建筑面積不少於辦學場所總建筑面積的80%﹔舉辦冠名為“學校”的教育培訓機構,同一處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於1500平方米﹔有食堂的教育培訓機構須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証。教育培訓機構增設教學點的,新增教學點相關標准要求不變。

  業內指出,“意見”對辦學場所的房屋性質、房屋面積和位置、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安全防護等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過去,不少深藏在居民住宅內的培訓機構,“意見”明確規定,培訓機構場所必須適合辦學,應當具有安全性、獨立性和相對穩定性,能夠滿足教學需要,不得使用居民住宅作為辦學場所。辦學場所必須有消防合格証明和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辦學資質

  藝體培訓機構不得輔導文化課程

  根據截至今年上半年的數據,揚州市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培訓機構有1939家,但在教育部門領取辦學許可証的隻有124家。“意見”明確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申領辦學許可的辦法。

  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實施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文化教育活動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許可。面向成年人開展培訓,或者實施面向中小學生的藝術、體育、科技、研學等培訓服務的機構,可直接向民政或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不得開展與學校文化教育課程相關或者與升學、考試相關的補習輔導等文化教育活動,且其名稱中不能使用“教育”“學校”字樣。

  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教育培訓機構由所在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許可。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范圍內教育培訓機構的許可由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和生態科技新城區域范圍內教育培訓機構由管委會負責初審,市教育局復核后作出許可決定。

  師資要求

  須持証上崗,不得聘請在職教師

  “意見”明確,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堅持教育的公益性,明確辦學內容、目標、方式、期限以及配合使用的培訓教材或講義,制定相應的教學大綱和培訓計劃。教育培訓機構不得違背教育規律和青少年成長發展規律開展超綱教、超前學等以“應試”為導向的培訓,不得組織義務教育段學生參加語文、數學、外語等學科及其延伸類競賽活動或等級測試等變相競賽活動。

  “意見”明確提出,培訓機構校長應當具有教育從業經歷,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嚴重失信人名單,近3年因違法被吊銷辦學許可証、營業執照或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証的企業、單位等法定代表人的,均不能擔任校外培訓機構負責人。

  對於校外培訓機構的師資配備,“意見”明確,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聘請中小學在職教師在教育培訓機構任教。此外,單個教學場所(含教學點)的專職教師不得少於3人。教育培訓機構教師必須持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証》,不得“無証上崗”。擁有外籍教師的,應持有《外國人工作許可証》、工作類居留証件及相關外教資質。(劉冠霖 袁亮)

(責編:馬曉波、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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