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装备字〔2018〕23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装备管理部门:
根据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关于开展“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评价工作的函》(装备中心〔2018〕69号)、《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通知》(苏教备〔2018〕1号)精神,按照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工作安排,在全省开展“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评价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通过开展自查摸底、督促检查,切实改善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质量,全面发挥中小学图书馆育人作用,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意见和具体办法,切实加强中小学图书馆的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各地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牵头,根据“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评价标准”,组织所辖中小学校做好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自评工作。
(三)各地或各校成立由校长、教师、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校外辅导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评价委员会,在教育装备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学校实际,认定不适宜图书,依法依规处理。
三、进度安排
(一)2018年10月25日前,各设区市自评工作负责人、联系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
(二)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迅速开展专项自评工作,坚决将不适宜的图书剔除。2018年11月1日前,各县(市、区)教育装备部门按照格式(见附件)完成评价报告和典型案例上报各设区市教育装备部门。
(三)2018年11月7日前,各设区市教育装备部门汇总完成全市评价报告并提交一个典型案例,以公函形式报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同时发送电子版。
(四)2018年11月15日前,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完成全省评价报告并遴选典型案例,报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11月底前,根据各设区市自评报告情况,配合教育部教育装备研究与发展中心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联系人: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装备管理科梁鹏,联系电话:025-83335187,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江苏教育大厦1811室(210024),邮箱:jsjyzbgl@163.com。
附件:1.关于开展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评价工作的函.pdf
2.中小学图书馆(室)馆配图书适宜性评价报告(格式).doc
江苏省教育装备与俭学勤工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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