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贵州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分类考试招生过程中坚持 “公平、公正、公开”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⒈录取原则:普通高中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素质(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成绩的平均分)+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两项成绩各占50%组成总分值,中职毕业生的成绩由“文化综合考试+职业技能测试”两项成绩各占50%组成总分值,预录时,以考生的总分值从高到低分进行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择优录取。如果总分值相同,按职业技能适应性测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2.各专业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3.对在校期间获教育部牵头举办的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二等奖及以上的中职生可免试报读我校对口或相近专业。
4.退役军人和获得教育厅牵头举办的省级技能大赛三等奖等奖励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优先录取。
5.录取工作在省招生考试院的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考生被我校预录后,我校于4月24日前报送预录名单(含考生成绩)到贵州省招生考试院审核并公示,公示通过后,待贵州省招生考试院正式投档录取后,再邮寄正式录取通知书。
6.被我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与普通高考录取的新生相同待遇。
7. 未被录取的中职毕业生如需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的须于2019年4月22日至4月24日到各市(州)原报名点进行文史(理工)类别确认。
第七章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第十一条 参加高职(专科)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均须参加各市(州)招生办组织的体检。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照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省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奖助学政策
第十二条 严格按贵州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及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梅花奖学金、学校专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助学金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
第九章 学历证书的颁发
第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经教育部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的遵义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并以此具印。
第十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遵义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851-28927462 27586101 27586053(传真)
学院网址:
邮 编:563002
学院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红花岗区新蒲镇)平安大道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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