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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工商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2018〕3号)和《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拉萨市教育局和拉萨市公安局、拉萨市民政局、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案》,现将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拉萨市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拉萨市教育局 拉萨市公安局 拉萨市民政局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19日
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遏制当前中小学存在的课业负担过重、课外补习费用过高等问题,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和区党委九届三次全委会精神,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坚决治理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形成“依法办学,行为规范”的教育氛围,营造良好的民办教育办学环境,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规范和谐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联合党支部和党建工作指导员的作用。要让基层党组织参与到学校的日常管理和重要决策部署工作。
(二)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各级各类培训学校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制定安全稳定工作应急处突预案,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台账,定期排查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三)严禁无证办学行为。对虽已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经营范围以外的培训。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
(四)严查违背教育规律办教育的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查对学龄前儿童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行动,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五)严查考试评价増负问题。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举办、受托举办与中小学入学或升学挂钩的选拔性考试、测试、竞赛或排名等,且不得为上述活动或竞赛提供场地设施、宣传渠道、考前培训等服务与保障,对由此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育计划、“非零起点”等,发现此类行为将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责任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和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授课,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等行为,一经查实,对此类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七)严查违法违规办学。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招生,在不经过教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前提下,不得擅自变更办学范围、办学地址、办学举办人;不得将办学许可证、办学场地借给他人;不得组织或安排中小学在校学生开展全日制教育教学活动(寒暑假除外)。严禁张贴虚假广告、严禁出现代办学籍、承诺上名校、短时提高等宣传行为,对有此类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将依法严处,列入黑名单,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八)认真开展自查。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和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立即开展自查活动,逐一进行对照,并将自查情况于4月16日报市教育局。
三、清理整治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