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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及下达正高级教师指标数的通知

时间:2019-03-10 23:32人气:来源: 网络整理

鄂人社函201848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相关部门,各中小学教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湖北省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标准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对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等实行分类评价,依据《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3122),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评价标准,区分不同学科特点,充分考虑音体美等学科教师教育教学实际,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推荐单位要通过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对师德进行评价,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进一步推进城镇教师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将中小学教师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要求,侧重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二、创新评价方式,提高评审质量

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进一步创新评审方式,提高评审质量。注重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坚持实行“水平能力测试+专家综合评审”方式,其中,乡镇所属中小学校教师不要求参加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由学校在综合考察其工作业绩、教学水平的基础上形成推荐意见。鼓励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为参评老师录制当年一节课的讲课光盘,作为评价的参考要素。

三、实行总量控制,兼顾各方平衡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要体现培养教育家型教师的政策导向,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的标杆和楷模。2018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仍实行总量控制,根据国家下达指标数,综合考虑我省各地、各相关部门教育实际情况,今年指标分配原则保持与去年一致(附后),参评人数由各地、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各地、各相关部门在指标分解中要兼顾好城市与农村、公办与民办、中学与小学(幼儿园)、教学与教研各方关系,要加大对一线教师的倾斜力度,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超过30%(含副职)。

四、坚持岗位推荐,及时聘任到位

中小学教师,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申报,积极推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的统一;2016年、2017年、2018年评审通过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要及时办理聘用手续。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可以组织教师跨校评聘。各单位对空缺岗位的使用,应着眼长远,留有余地,严格控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申报单位的空岗情况进行审核,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统一。

五、 完善工作机制,明晰部门职责

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按照人社

部、教育部有关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制定、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协商,平稳过渡,确保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顺利推进,让广大教师安心、热心、舒心、静心从教。

六、加强监督管理,强化公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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