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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长春市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草案)已起草完毕,现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5年5月1日前反馈至长春市政府法制办(幸福街1888号)或传送至邮箱fzbjfc@sina.com。

  

长春市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草 案)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对净月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净月潭风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与净月潭风景区保护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风景区范围】净月潭风景区具体范围为:北起石碑岭—净月潭大坝,南至南大顶子—马家岭,西起甘大山—邰家屯水库—长清公路,东至石碑岭—前罗全背—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双阳区边界,整体面积为96.38平方公里。

  净月潭风景区内可以根据生态保护的需要设置非开放区域。

  第四条【保护原则】 净月潭风景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主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净月区管委会)作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负责净月潭风景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净月潭风景区保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财政保障】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净月潭风景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净月潭风景区生态修复、节能环保、文物保护的经费投入。

  第七条【风景区规划】 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净月潭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依法报批前,应当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净月潭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

  确需对净月潭风景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净月潭风景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规划控制区】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净月潭风景区边界外延600米区域为规划控制区。

  规划控制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净月潭风景区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净月潭风景区生态环境的生产建设和生活活动。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已有的矿山、污染源进行限期治理,消除火灾、森林病虫害、水土流失的生态隐患。

  第九条【规划衔接】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净月区管委会、二道区人民政府、双阳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控制区内的详细规划和拟建项目做好规划衔接工作。

  第十条【建设活动要求】 净月潭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确因建设活动需要临时改变周边景观的,在建设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禁止行为】 禁止违反净月潭风景区规划,在净月潭风景区内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休)养院、养老院、度假山庄、私人会所、住宅等以及与生态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不符合净月潭风景区规划的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依法限期拆除或者逐步迁出。

  第十二条【基础设施建设】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合理利用净月潭风景区资源,建设和改造环潭路、木栈道、堤坝、山体护坡等基础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在净月潭风景区内设置风景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十三条【设置徒步路线】净月区管委会应当在净月潭风景区内为徒步健身者设置徒步路线,并在徒步路线上设立医疗救助点,配备相应的药品。

  徒步健身者应当按照净月潭风景区划定的徒步路线行走,加强自我防范和环保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