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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北京等11省(直辖市)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督导检查情况的公报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北京等11省(直辖市)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督导检查情况的公报

(2003年4月9日)

国教督〔2003〕3号

  为了促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 (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国家教育督导团于2002年10月组织国家督学和有关专家,分别对北京、吉林、山东、浙江、海南、福建、江西、四川、安徽、陕西、甘肃等11个省(市)实施“工程”的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本次督导检查听取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培训院校所做的汇报112次;召开管理人员、培训者、中小学教师及校长座谈会72次;考察培训基地63个,中小学42所,参加教学观摩活动36次;发放并收回问卷676份,同时督导检查组对各地实施“工程”的档案资料进行了查阅。现将此次督导检查的综合情况通报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总体上说,11个省(市)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从科教兴国的战略高度重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按照教育部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工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亲自领导“工程”的实施工作,召开了继续教育工作会议,对实施“工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和动员,加强继续教育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强化对“工程”的管理,基本保证了“工程”的有效实施。11省(市)都能从本地实际出发,坚持以全员培训为目标,以骨干培训为重点,以计算机培训为突破口,加强师德教育,全面规划,分类指导,分阶段推进。“工程”总体进展顺利,成效较为显著。截止2002年10月,11个省(市)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已完成80 %以上;省级骨干教师培训已完成95 %以上,地(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已完成90%以上;计算机培训已完成90%以上;培训者培训已完成95%左右;截止2002年,上述11个省(市)中小学教师学历状况与1999年比较,其中小学教师学历合格率平均提高1.55%,小学高一层次教师学历提高18.24%。初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平均提高4.67%,初中高一学历层次教师提高8.48%。高中教师学历合格率平均提高6.59%。“工程”的实施,对上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整体质量的提高,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1、加强“工程”领导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

  各省(市)普遍加强了对“工程”的领导,积极探索具有本省(市)特色的继续教育有效领导管理机制。如安徽、福建、江西、吉林、陕西、山东、浙江等省分别成立了以省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牵头的“工程”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良好局面;北京市实施严格的学分制管理,充分利用北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力量,初步形成了开放的教师教育局面;福建、山东、北京、安徽、浙江、吉林、四川等省建立了以省继续教育中心为龙头的继续教育业务管理体系。北京、陕西、甘肃、江西等省还把教师培训与教师晋级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度等。四川等省还建立了体现政府行为,融组织管理、统筹协调、激励督促机制为一体的“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2、努力增加投入,保障“工程”顺利实施。

  11省(市)都采取一定措施加强了对“工程”的经费投入。如北京市从1997-2002年共投入1.6亿元,各区县投入近1.3亿元,使中小学教师人均年继续教育经费从50元增加到200元;浙江省较好的落实了“三个一点”的经费保障机制,省、地、县骨干教师培训经费累计达到1.2亿元,其他培训、科研和设备投入达8000万元,省级财政还每年补助欠发达县继续教育专款1000万元;陕西省自1999年以来省政府和教育厅共划拨1200万元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福建省明确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按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予以保证,有条件的地方培训经费应提高到2.5%,培训经费在教育事业费中专项列支,2000-2002年省财政拨款7727万元;山东省已投入骨干教师省级培训专项经费2100万元,并决定在新课程师资培训中,每年划拨300余万元,用于省级培训者培训;甘肃省注重引进和利用各种国内外项目解决教师继续教育经费问题,自1999年以来项目经费投入1.2亿元。

  3、普遍重视地方性继续教育法规建设,注意理顺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

  11省(市)根据我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实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意见》,重视加强地方性继续教育政策法规建设。据统计,上述11个省(市)自“工程”启动以来由省级部门颁发的有关继续教育的文件100多个,基本确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制度,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一些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还注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理顺继续教育的职责。如福建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联合签发了《福建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定》;安徽省教育厅会同财政和人事部门联合下发了《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北京、浙江、江西、四川等省(市)也由有关部门共同发文,基本理顺了教师继续教育的职责。

  4、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努力构建开放性的教师继续教育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