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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02482082/2010-06757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省教育厅   公开日期:   2010-12-07  
统一编号:   ZJSP04-2010-0009   有 效 性:   有效  
文  号:   浙教师〔2010〕175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12-07   浏览次数:   字体:[ ]  

 

ZJSP04-2010-0009

浙教师〔2010〕175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质量的教育。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省教育厅在认真总结以往教师培训工作经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教育科学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教师加快专业发展、实现自身价值的内在需求和迫切愿望。《若干规定》坚持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本,突出强调教师培训必须充分体现教师的自主选择性,调动教师参与培训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教师培训机构的竞争性,提高教师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施《若干规定》是对教师培训工作的重大改革。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教师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统筹规划,按照《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调查研究,抓紧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并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要广泛开展贯彻实施《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干部、中小学校长和教师、教师培训机构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提高正确执行《若干规定》的能力和水平。

省教育厅将把各地实施《若干规定》的情况列入对市、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的指标。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于2011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贯彻《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报送省教育厅。各地在实施《若干规定》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不断提高我省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和《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文所称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是指为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包括民办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提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而组织和举办的非学历培训。

第三条 参加培训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教师培训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应实行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等形式的有机结合。应坚持和贯彻以教师为本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学校统一管理,教师自主选择,培训机构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依法有序、科学合理地进行组织和开展。

第二章 培训安排和选择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每5年为一个周期。在职中小学教师,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低于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